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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27日消息,华中数控监事王璇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。
湖北证监局公告显示,2022年12月12日,王璇名下证券账户买入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股票3200股,成交均价25.33元/股,成交金额8.11万元;2022年12月13日,你名下证券账户卖出公司股票800股,成交均价24.91元/股,成交金额1.99万元。王璇作为公司监事,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。同时,王璇未在减持行为的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,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。
湖北证监局指出,王璇的上述违规行为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(2019年修订)第四十四条第一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及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[2017]9号)第五条、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根据《证券法》(2019年修订)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及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[2017]9号)第十四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王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。
湖北证监局表示,王璇应认真吸取教训,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,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,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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